技术问题可以找懂计算机的人解决,另外存在两个大问题。先这是一种全新的追逃形式,其实性质与布通缉令差不多,需要通过审批。
现行《刑事诉讼法》没有这方面的追逃程序,通过这种追逃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,异地羁押措施要适用哪些条款?许多适用强制措施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执行,会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。”
黄蓬沉思 了片刻,突然笑道:“不难解决,只要把程序规定好不会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有关条款,比如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,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,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拘留证,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报并输入数据库。
这么一来,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什么地方,只要当地公安机关现踪迹,就能将其就地羁押。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,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公安机关。
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,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。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,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,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、通知家属等项职责。”
不愧为法学硕士,一下子能想到这么多。
虽然没什么实战经验,但在法律条款尤其诉讼程序上真是专家。
专业的事由专家操心,“项目”申报时的法规部分,他绝对能解释面面俱到。
韩博很高兴能跟这样的专家做同事,抱着拳道:“第二个问题是嫌犯资料如何上报,追逃程序如何启动,这方面我认为要严格把关。尤其经济案件,搞不好是经济纠纷。以
第二百七十四章 不联网的网上追逃(4/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