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能直接决定本案的结果。
以案件来说,即使犯叁可以预见死者可能在家中,但是他如果否认预知死者会袭击自己的妻子,那么案件的性质还是没有变化。最多犯叁从伟光正变成小人而已。毕竟讨债是一回事,袭击是一回事。
本案真相有几个可能,第一个可能,犯叁害怕,希望妻子能应付债主,没有想太多,只想逃避。第二个可能,犯叁预见死者和妻子谈心的可能,犯叁妻子迫于债务压力,从了死者,他回家抓现行,债务自然就没了。第三个可能,犯叁离开后不久,非常后悔,觉得自己行为非常不妥,想念妻子的好,于是在汽车刮蹭后火速赶回家。第四个可能,犯叁做好了杀人的打算。
综合分析来看,第四个可能技术含量很高,偶然性很高,犯叁还达不到操控案件能力的标准,所以可以排除。第一可能的可能性也非常低,因为犯叁被催债不是一次两次,其欠下多家银行信用款,并且手机经常接到威胁电话。他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赖债和抵抗心态。
这样一来就剩下第二个第三种可能。
要清楚分析第二还是第三可能,就有一个标准,车是主动刮蹭,还是被动刮蹭。
交通事故真实情况是,犯叁违规并道。犯叁的左侧有汽车,并且车身超过自己的汽车,这时候犯叁仍旧并道,这就属于瞎眼式并道,甚至不能用心乱来解释。
按照这个事实来推测,犯叁七点二十分离家,八点二十五分回家,时间上,行为上都符合第二个可能。
既然预见了可能出现情况,犯叁为什么又攻击了死者呢?问题就在于犯叁妻子并没有如犯叁所想,配合死者谈心。由此也
第四百一十四章 犯叁(下)(5/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