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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八章 循序渐进的转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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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上建立的。

    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,还存在众多长官司。

    从理论上探讨,明踵元故事,实行土司制度,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,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,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,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,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。

    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,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,显然不甚切贴。

    改土归流则是一次大的社会变革,它的任务并不仅是指废革土官,而且,因贵州土官势弱,改土归流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。

    鄂尔泰在《正疆界定流土疏》中就明确地说:“土司改流,原属正务。但有应改者,有不应改者;有可改可不改者;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;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;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,审时度势,顺情得理,庶先无成心,而有济公事。若不论有无过犯,一概勒令改流,无论不足以服人,兼恐即无以善后。如果相安在土,原无异在流。如不相安在流,亦无异于在土也。”

    可知,对土司的改流与否,是以其“有无过犯”而定,并非对土官一律革除。

    因此,贵州改土归流的任务之一,就是废革有“过犯”的土司或土目,将强暴者擒拏,懦弱者改置,能改则改,能削则削。

    但对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,并无过犯的土司,则能留即留,未予改流。

    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二,就是调整疆界,划拨尖牙,归并事权,以便治理。

    到了雍正四年(1726年)春,鄂尔泰以巡抚云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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