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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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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篇的老传统,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,共七篇:名例律、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。

    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。

    在内容上,明律与唐律的精神 实质相同,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,比唐律要轻;对重罪的处罚,比唐律要重。

    即所谓“轻其轻罪,重其重罪”,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。

    朱元璋在《大明律》序文中说:“出五刑酷法以治之,欲民畏而不犯。”

    他要仿古为治,明礼以导民,定律以绳顽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,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,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“顽民”,则用法律来镇压。

    《大明律》几次修订,创造出新的体系结构,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 ,融合了唐以后到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,是一部简于唐律,严于宋律,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。

    (2)酷法《明大诰》的颁行。

    除了《大明律》外,朱元璋还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,遵循“刑乱国用重典”的思 想,在制定《大明律》的同时,于公元洪武十八年颁布了《大诰》。

    “大诰”,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。

    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,被编成《尚书·大诰》。

    朱元璋效法周公,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,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。

    《明大诰》共有四篇,236条,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,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。

    《明

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(6/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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