也只有通过特权所兼并的田地,才能为后来的经商资本。
这种关系可在隆庆五年四月发生的孙克弘案可以得到证明,对此案的简略情形,可从高拱的《覆巡城御史王元宾缉获钻刺犯人孙五等疏》(《高文襄公集》卷17)中得知
“孙五先年与未到官汉阳知府孙克弘父为家人,后五积有田产,见得徐阁下位居首相,势焰逼人,将原主背讫,将田产等项值银一千五百余两进献徐府充为家人,改名徐五。徐府随给银二万余两载原籍开张典当铺面;
亦有在京华亭人朱堂、王忠并脱逃沈信、沈究学各年月不等,陆续投入徐府,朱堂改为徐堂,沈信改为徐信,并同在官雇工人唐艾领不在官徐僠本银二万余两;
王忠改为徐忠、沈究学改为徐究学,与同在官蔡元、张恩、王忠、沈耀领徐瑛本银一万八千余两,俱于东安外假以开张布店……”
从这里可以看出,“投献”完成后,“投献者”如孙五、朱堂、王忠、沈信、沈究学等人分别改姓为徐五、徐堂、徐忠、徐信、徐究学,且被冠以“家人、义男、“过继子”等身份,徐阶与他们之间形成“主一仆”关系,这就是后世学者将徐阶案作为“奴变”的原因所在。
第二种关系是由“不敷产价”而形成的,即一种特殊的“典买主一典卖主”关系。
明代对于“投献”的惩罚极重,一般情况是要被判充军。
在弘治《问刑条例》(《明代律例汇编》)中就有类似规定
“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、并卖过、及民间起科、僧道将寺观、各田地,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,捏契典卖者,投献之人,问发边卫永远充军,田
关于晚明“投献”问题的相关说明——以徐阶(4/9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