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。
其受献家长,并管庄人,参究治罪。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,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垦,永不起科。若有占夺投献者,悉照前例问发。”
而这一条例是比附《大明律·户律二·田宅》之“盗卖田宅”条而来的
“若将互争、及他人田产,妄作己业,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。与者,受者,各杖一百,徒三年。
田产并倒卖过田价,并递年所得花利,各还官给主。若功臣初犯,免罪附过再犯,住支体给一年三犯,全不支给四犯,与庶人同罪。”
显然,在制定《大明律》时并没有意识到“投献”的严重性,或者说当时“投献”行为并不很普遍,所以才会将“投献”具体到“互争、及他人田产,妄作己业”等几种可能。
而弘治《问刑条例》中新增条例,对“盗卖田宅”律条中可能出现“投献”情况做了细化和增加,并加重了对“投献”的处罚力度。
随着新的《问刑条例》的制定,先前的条例就已经失去效力。
嘉靖《问刑条例》与弘治《问刑条例》没有区别,而万历《问刑条例》有所微调
“一、军民人等,将争竞不明、并卖过、及民间起科、僧道将寺观、各田地,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,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,私捏文契典卖者,投献之人,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,坟山地归同宗亲属,各管业其受献家长,并管庄人,参究治罪山东、河南、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,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,永不起科,若有占夺投献者,悉照前例问发。”
值得一提的是,对“投献”的严厉
关于晚明“投献”问题的相关说明——以徐阶(5/9)